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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5-03-19 编辑: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专款专用,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省教育厅《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2]2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学院在年度预算中除基本支出(即人员支出、日常教学业务、公务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外的、造价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  学院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的审查、立项、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先急后缓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报告(项目申请书),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

第六条  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周期、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院内各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权威论证,最后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并报院领导研究决定。

第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学院财务编入年度预算,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立项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对超出1万元且未经立项的项目,立项审查小组有权予以否决,学院财务也并不得编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学院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宏观管理,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小组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处落实资金后执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年内确需新增项目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学院不予组织招标,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院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等。当年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山东体育学院项目立项报告书》(附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3月22日印发

 

项目立项报告书.doc(3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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