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育学院财务处欢迎你!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学院规章制度 >正文

山东体育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03-19 编辑: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经济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财务处负责对学院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类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到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票据。所有票据均由专人负责办理购领、发放、保管、缴销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批准,院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转借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三条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收取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费及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偿使用收入。

(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三)职工借款结算、水电费、取暖费等院内进行的经济活动使用《山东体育学院收据》等,并严格限制在学院内部使用,对外使用无效;纳税经营单位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第四条 票据的领用、开具和核销

(一)各部门领用收费票据,应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填明所领用票据的用途、种类和数量。经财务处审核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后,方可领用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对票据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领用票据采用“上次核销不清,下次不得领用”的原则。

(二)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票据使用数量要预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数量较大且集中的收费,可根据预计数领用票据,按照票据编号顺序使用。集中收费结束后,未使用的票据要及时缴回;已使用的票据在办理交款手续后缴回,同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三)填写收费票据应该保证内容真实完整、书写规范、印鉴齐全。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复写,不得单开各联。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在票据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后保留。对于收费依据不明、收费标准不合规、内容不真实的项目应拒绝开具票据。

(四)收费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将收取款项缴到财务处,票据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并由财务处核算科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专用章后,方可到财务处综合业务科办理票据缴回和核销手续。

(五)财务处在核销发票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

第五条 票据的保管

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票据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否则,有关责任人须及时向财务处写出书面报告,承担丢失票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六条 票据的检查

学院将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检查资料。

第七条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3月22日印发

地址:济南市世纪大道10600号 联系电话:0531-89655050

COPYRIGHT © 山东体育学院财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