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03-06 编辑: 浏览量:
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单位代扣代缴法定义务,规范学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各部门支付在职教职工其他收入,离退休人员学生及校外人员劳务费纳入学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其他收入及劳务费
1、其他收入。指校内在职教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取得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所得。其他收入单独发放,每月与工资合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税金在工资中扣除,由学校按月办理代缴。10日前报销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并扣缴。10日后报销的,与下月工资合并计税并扣缴。
2、劳务报酬所得。指校外人员、学生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除了正常工资以外在学院取得的其他劳务报酬依据税法规定按照劳务报酬计算所得税)在学校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费发放金额为税后金额,税金由学校单独缴纳。
二、填报发放
1、填报其他收入申报表,表中职工工号、姓名、标准、数量、金额为必填项。统一发放至在职职工姓名下的招行工资卡。
2、填报劳务费申请表,表中姓名、证件号、开户行名称(XX省XX市XX银行XX支行)、账号、标准、数量、金额、联系方式为必填项。校内学生限填本人建行账号。
附件1:其他收入发放明细表.xls附件2:劳务费发放明细表.xls
财务处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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