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03-06 编辑: 浏览量:
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现将有关事项说明要求通知如下:
各部门在取得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发票需特别注意必须为新版发票,必须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的发票监制章(国有金融、铁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否则为过期作废发票,无法报销。
更换监制章的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联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山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未更换监制章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联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飞机行程单。
附件1:发票监制章样式.doc附件2:更换监制章的发票.doc附件3:未更换监制章的发票.docx
财务处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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