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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10-12 编辑:  浏览量:

山东体育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三条  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当年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学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采购。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的招标采购项目须经论证审批,落实经费来源,按照“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提前规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工作中,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应落实支持本国产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按照省财政厅及上级有关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有关规定,布置、审核、汇总上报学校政府采购预算;

(三)受理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四)起草招标采购合同;

(五)组织招标采购项目验收;

(六)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管理;

(七)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和投诉;

(八)宣传、普及招标采购的有关知识,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归集、整理、存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

(十)完成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请、合同签署、项目实施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论证、立项工作;

(二)负责申报招标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提供采购项目技术参数、方案、清单及预算明细,并对所申请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参与项目论证,审核招标(采购)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四)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五)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督促合同履行;

(六)申请项目验收,办理资产入库和资金支付手续等。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职责权限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范围、限额标准与采购类型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当年《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二)当年《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三)非科研项目预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属于《山东体育学院小额零星项目统一采购目录》内的小额零星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类型: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由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的,采购《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学校内控预算资金采购属于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二)校内集中采购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由财务处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的,对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且属于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项目进行的采购活动。

(三)校内零星采购

校内零星采购,是指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属于第十二条第(三)项的项目进行的采购活动。

校内零星采购通过网上竞价方式实施。

(四)自主采购

对学校统一采购范围之外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单位)自主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比赛指定用体育器材、应急维修工程、科研急需用设备及耗材,经相关程序审批后,项目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采购,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和委托组织两种。

自行组织是指财务处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委托组织是指将招标采购任务委托给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入围我校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和非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网上超市、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非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以及学校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一)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政府采购项目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的,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条件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根据符合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六条  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方式采购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

第二十七条  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网上商城采购分为网上超市、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

(一)网上超市。网上超市根据当年省财政厅规定的限额实行直购和竞价两种模式。

(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分为直购和竞价两种模式。其中,法律服务、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服务实行直购模式,其他项目实行竞价模式。

(三)批量集中采购。采购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件、投影仪等,达到批量集采数量标准的,必须实行批量集采。批量集采的品目和数量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公开发布竞价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报价的采购方式。主要用于《山东体育学院小额零星项目统一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金额在1-5万元间的项目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采购前提出项目采购申请报校领导审批。采购申请应包括采购需求、项目预算、经费来源等内容。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项目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提交至财务处。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预先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应符合《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要求。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按下列程序实施采购工作:

(一)审查、受理采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在指定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开标、评标;

(五)将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到指定媒介公示;

(六)起草招标采购合同,组织项目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七)整理归集招标采购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  适用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由财务处按照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设定规则及流程进行采购。其中定点采购竞价模式,项目管理部门可推荐不超过2家省级定点入围供应商参与报价。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或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无法开标或者评审的,应当进行二次公告;二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改正后重新采购;

(二)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经财务处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变更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校内零星采购项目按照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单位;报价截止后只有1家供应商参与报价的,可直接确定此单一供应商为成交单位;报价截止后无供应商参与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自主组织采购。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授权本部门或校内其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应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及采购需求并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如无合适人选,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人代表仅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行使评审权利。

采购人代表可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应公正、客观,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对项目评审享有表决权,但应先听取专家评委意见,随后发表意见。除采购人代表外,进入评审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发言,如有异议,由采购人代表发言。

采购人代表应独立、客观、公正评审;因采购人代表打分畸高或畸低左右评审结果并引起质疑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置;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处理质疑事项。质疑事项属实的,取消此采购人代表评审资格,禁止其再次代表学校参与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审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中标(成交)结果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办法评审后产生,学校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财务处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向校外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承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延续性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可续签(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续签金额不得超过初始合同金额的10%),项目管理部门应于合同到期60日前向学校提出续签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财务处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后方可续签合同。

第四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变更。变更追加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且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确需追加且超过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部门应报校领导审核,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招标采购合同生效后,各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履约主体责任,及时督促采购项目执行,确保招标采购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财务处组织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可邀请校外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第四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资产入库及财务入账签字手续。财务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四十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财务处负责招标采购资料的整理、立卷并归档。招标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接触和谈判;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采购的其他情况;评审结束后泄露评审情况等保密内容;

(五)招标采购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评审结果;

(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与合同金额;

(七)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八)其他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及财政厅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体育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山东体育学院询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体育学院小额零星项目(1-5万元)统一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备注

货物类


办公设备


照相机摄像机及相关器材


路由器


交换机


电气设备


饮水处理设备

包括净水机、软水机、纯水机等。

空气调节设备

不含空调机。

影音视听设备


照明灯具


电热水器


安防设备


监控摄像机


硬盘录像机


门禁系统


电动巡逻车


消防设备


灭火器


消火栓


体育设备


体育训练器材

包括田赛、竞赛、球类、体操、举重、游泳、跳水、水上运动、射击、射箭、自行车运动、马术、拳击、柔道、散打、武术、棋牌、垂钓、登山、健身等项目器材。

运动康复设备


体育运动辅助设备

包括场馆设施辅助器材、裁判用计时记分器材、记分牌、裁判桌、裁判椅、发奖台等。

图书


普通图书


电子资源


普通期刊

不包括日常工作开展所需订阅的报纸、杂志、期刊等。

公寓用品


床上用品

包括被褥、床单、被面、枕套、被罩、床罩、毯子、寝具及相关用品、毛巾被、枕巾等。

工程类


小额零星工程

仅限施工范围明确,清单项目较少,适用于固定总价的工程项目。

服务类


测试评估认证服务

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对软件、硬件、网络、质量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及信息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规定要求而进行的测试、评估和认证服务。

设计前咨询服务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研究、经济型评估等设计前的咨询服务。

工程勘察服务

包括地质、水文、地球物理等工程勘探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

包括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专业工程二次深化设计等。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招标代理服务


视频拍摄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类


房屋出租


委托经营

国有资产(资源)委托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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